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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哪些發票不能再報銷了?

          作者:匿名 來源:本站原創 日期:2017-9-21 15:08:54 點擊:3259 屬于:擔保問答

          國稅總局下發,《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》解讀。

                 2017年7月1日后,收到一張有“納稅人識別號”欄的增值稅普通發票,只有購買方單位名稱,沒有納稅人識別號。

              

          收到一張增值稅普通發票。品名:辦公用品,有清單,但是清單不是從開票系統打印出來的,而是銷售方自行用A4紙制作了一份。

          收到一份由酒店開具的培訓會議發票。有培訓會議清單,但是清單不是從酒店系統打印出來的,而且是會議承辦方自行用A4紙制作了一份。

          去超市購物時,發票實際采購內容是月餅、水果等,但去服務中心開發票時,將發票內容開具為辦公用品等。(改變商品名稱開票)

          向甲方購物,通過甲方介紹或同意甲方的安排,接受乙方開具發票。(接受第三方開發票)

              沒有購物,直接虛開發票。(完全虛開發票) 

          最新發票使用要求 

          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應注意:

           

           

          ·        發票內容必須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。

          ·        不能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。

          ·        不能籠統開具辦公用品、食品等名稱的發票。

          ·        2017年  7月1日起開具培訓會議清單,必須由酒店系統或銷售系統開具,并加蓋發票專用章,不再接受系統外開具的清單。

          ·        開具匯總辦公用品、食品等發票,必須附上稅控系統開出的《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》,并加蓋發票專用章。

           

          ·        必須填寫購買方“納稅人識別號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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